本人于2024年3月在“金枫湖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售楼处和销售员以及购房合同均表明上房时期为2025年7月31日,但目前已经超过上房时期,因为原销售员已经离职,所以我到售楼处咨询。售楼处答复本商品房为2025年12月31日上房,我购房合同的上房时间是销售员私自更改,不代表售楼处,和售楼无关。经重新联系原销售员,原销售员称购房合同为售楼处统一制作,他本人并未修改。目前的上房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与我购房合同的上房时间推迟5个月。我于2025年7月底在售楼处咨询该问题,目前已经过去一个月,售楼处仍无相关答复。如果当时售楼处真实宣传,我一定不会在2024年3月购买存在两年上房周期的房子。请问“金枫湖小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吗?相关部门对此种情况有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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