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的一家开发商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具体情况跟着小编 一起来了解下!
据邳市监处罚〔2024〕0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邳州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楼部门口南侧外墙上有红色大型广告有如下内容“益华名邸”、“双学区四学校”、“恒山路小学(运师附小北校)”。益华公司无法提供“恒山路小学”是“江苏省运河师范附属小学北校”的证明材料。经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益华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施教区是开发区恒山路小学,在广告中宣传成“恒山路小学(运师附小北校)”,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调动幅度较大,财务记账不详细,导致本案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遂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4月10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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