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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话题] 徐州市监管局提醒:这些行为将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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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突发紧急事件,维护好全市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以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7月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如下:
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 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粮油肉禽蛋奶等农副产品以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防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发生。

  • 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要自觉承担稳定价格的社会责任,通过改进工艺水平控制生产成本,严禁哄抬价格、大幅度提高出厂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 各医药销售企业要切实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价格政策规定,严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 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加强价格公示,诚实守信经营,严防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 封控区域内超市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诚信经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高价商品,不得大幅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



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各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
对市场价格的反馈功能,
密切关注动态、
加强跟踪监督研判,
严密组织市场价格巡查。
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
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增强价格监管的影响力。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发挥价格共治作用,
发现违法线索拨打12315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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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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