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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新闻] 邳州又有人因为这个领了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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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次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

噪音扰民、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自2020年12月7日通告发布后

公安机关丝毫不含糊

先后查获一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但是,如此高压之下

仍有人充耳不闻、明知故犯!

现对这些违法进行

曝光!曝光!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规守法



警示案例1
微信图片_20211210104109.jpg
12月9日上午9时许,刘某在明知政府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在邳州市运河镇庄场村的家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微信图片_20211210104111.jpg
警示案例2
微信图片_20211210104114.jpg
12月9日9时许,李某在明知政府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邳州市运河镇馨苑佳园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微信图片_20211210104116.jpg
法律后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及以上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

我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邳州市市区:(南至运河大道、东南至连霍高速邳州城区段、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运河大道)。
(二)已建成的高新区区域。

(三)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

(四)国道310、311和省道270、271、250、251、344等干线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微信图片_202112101041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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