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镇级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除补贴资金超录外,全年受理。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档产品补贴标准统一。
二、操作流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选择购买机具,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供货单位需在规定机械上喷印监督标识,提供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及加盖公章后的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等材料。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使用手机APP在线提交补助申请,或向当地镇级农业农村办公室提交补助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发票原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
注意:今年服务系统设定“停办受理线”,当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
2.受理补贴申请,核对补贴信息。镇级在收到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在补贴系统内确定审核,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喷印监督标识”,网上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给购机者签字,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汇总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每月(15日和月末)二次报市农业农村局。
3.审核与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5%的比例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并将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办理服务系统数据核对,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受益对象和机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同时在镇级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示;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4.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5.退货。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级农业农村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
政策咨询电话:0516-8628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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