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8月17日,邳州警方公布一起返乡人员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治安处罚的案件。
8月15日11时许,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工作发现:辖区解某隐瞒扬州旅居史。经调查,7月31日20时许,解某从扬州广陵区驾车返回邳州,未主动向属地镇村报告,配合落实镇村管理措施,在镇村干部电话核查时,仍刻意隐瞒扬州广陵区旅居史,直至解某的健康码变为黄色后被发现,其才承认。镇村立即对解某采取了集中隔离观察措施,落实每日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邳州市公安局依法对解某予以治安处罚。
小编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意!
以下四类违法行为不可取
一、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
对于故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散布疫情谣言
对于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疫情检测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防疫工作要求和防疫工作人员教育、劝导,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对一定范围内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场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
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于相关场所负责人在民警已提前登门劝说情形下,无视人群交叉感染风险,采取继续经营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中相关措施要求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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