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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话题] 最新通知:国家刚公布放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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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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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年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随着国务院第174号令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五天、休息两天。

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近年来,鼓励2.5天小长假(周五下午+双休日)成为趋势。目前已有江苏、河北、江西、重庆、甘肃、辽宁、安徽、陕西、贵州、福建、浙江和广东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鼓励2.5天休假的意见。

全体公民假日可补假部分公民假日不补假
有关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关年休假标准: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

探亲假标准:已婚每4年一次20天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
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婚丧假标准:酌情给予1-3天

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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