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时,
检察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情”与“法”的抉择。
2018年8月间,
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某、张某等人
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
张某等人与印度人相勾结,
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抗癌药从海关走私入境囤仓,
后刘某某等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
销售至全国各地,
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只要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品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该规定,案件毫无争议,涉案14名嫌疑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易瑞沙”等药物对癌症治疗,特别是晚期癌症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当时进口药价格高昂,许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药物成分和原研药物相比等级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虽然该药没有经过我国实验和检测,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
却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癌症患者,
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
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
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我国人口体质没有进过检测试验;
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我不是药神》剧照
面对这件特殊的案件,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
指导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
把立案范围仅限于严重扰乱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行为,
对于仅为了病患使用,
只收取适当工本费的不予认定犯罪。
《我不是药神》剧照
经过省、市、区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等多方意见,在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一致认为应对该案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决定起诉或者是不起诉。
经过讨论研究,
鼓楼区检察院最终
对犯罪数额较低、
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
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
延伸阅读
代购药、仿制药、抗癌药……
哪些“以假药论”案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场发布会告诉你答案!
药品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对药品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条也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而对生命健康的追求渴望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在5月7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的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表示,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
蒋永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1)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2)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对病患尤其是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有真实疗效的;
(3)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4)对于患者及家属跨境买药自用的,受病患委托代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药品流转工本费的。
此外,对于受雇佣为销售假药者从事运输、配送、分拣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扬州高邮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王某从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眼药水、感冒药等7种药品合计20余盒,并将其中部分予以销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代购的药品数量较少,在国外为真药,在国内因未经许可依法评价为“假药”,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依法决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一批类似案件不予刑事处理,多人被免予刑事追究。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促使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罚款、没收假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都市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