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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话题] 邳州人必读!关于物业收费、房屋租赁,最新消息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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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费
是每个家庭每年的必要支出,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减免?
停车费怎么收?
垃圾清运费谁来交?”
日前,最新修订的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出台并于今年实施,
业主关心的焦点问题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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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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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
针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
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
对垃圾清运收费、停车收费、
车辆出入证收费、
门禁卡收费等问题
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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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空置房物业费不再减免,相比于之前政策又要多交30%

房子还没装修没入住,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打折?根据老的办法,空置房物业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新《办法》突出 "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 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此举的执行,意味着炒房客的成本越来越高严厉打击炒房客买房不住!
据悉,新《办法》由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新《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
至于如何定价,新《办法》也提到,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02
车位停放费按业委会成立前后不同而定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03
装修垃圾清运费双方协商来定
新《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
如今不少小区都实行门禁制,而门禁卡在实际使用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也容易因此产生矛盾。对此,新《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04
物业乱收费将被纳入征信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办法》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安居”才能“乐业”,
群众居住无小事。
除了物业服务外,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流动人口日益增多,
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
其管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
今年2月中旬,徐州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举行发布会,就新《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作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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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管理范围扩大至农村
随着国家城镇一体化建设,以及社会上农家乐、乡村旅游热的出现,农村房屋租赁越来越普遍。因此,《办法》将原《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更名为《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其适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二、完善了管理体制和机制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房屋租赁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自的职责和职能。

三、对于“群租”问题,徐州首次出台标准
据了解,关于租赁住房的面积,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租赁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等标准,作为“群租”治理等管理依据。由于我市未出台相关标准,“群租”投诉受理、治理等工作缺乏依据,给基层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此次《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四、备案管理制度
《办法》结合我市管理实际,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细化了登记备案的内容,明确了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和便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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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租赁经纪机构既要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要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机构申报承租人居住信息。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住房的,房屋出租人或者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机构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再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

五、关于房屋租赁企业、经济机构的新规
为了防止中介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等扰乱租赁市场违法行为,此次《办法》中也加强相关管理力度。

《办法》规定,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租赁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纪机构的法律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并进行信用管理。

六、很多租客关心的“租售同权”的问题
《办法》也有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以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七、将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写入《办法》,全国首例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房屋租赁平台建设已经走在了全省前列,此次《办法》修订,徐州把房屋租赁平台写入政府法规,也属于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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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办法,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建设,房屋租赁价格发布与数据监测。

●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提供出租房屋相关信息。

●  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税务、价格、公安、教育、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共享机制。

● 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将会定期发布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名录以及供需状况等信息;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络签约、备案、公积金提取、住房补贴申请以及其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服务。

●未来将充分发挥和利用平台对租赁房源、人员、资金、信息、行为等的监督功能,促进房屋安全租赁、租赁安全,同时继续拓展平台使用范围,年内实现对县市区的全覆盖。
物业收费、房屋租赁……
这些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正所谓“安居”才能“乐业”,
所以,麻烦您动动手指,
发给更多人看看
让他们也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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