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东北虎、藏羚羊等等,都要受刑罚处罚,但很多人不知捕捉蛤蟆、青蛙、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开发区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一男子因非法捕捉蟾蜍而被传唤。 12月25日22时许,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徐塘大堰上巡逻时,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民警迅速上前盘问,在该男子的白色塑料桶里,现场查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蟾蜍80余只,遂依法将男子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我以前真不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的。”在证据面前,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告知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某后悔不迭。 知识点 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形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狩猎罪VS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据了解,中华蟾蜍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其中,兽纲88种:代表性的有刺猬、野猪、松鼠、东北黑兔等;鸟纲707种:代表性的有麻雀、黑水鸡、小杜鹃、灰雁等;两栖纲291种:代表性的有蟾蜍(癞蛤蟆)、青蛙等;爬行纲395种:代表性的有乌龟、壁虎等;昆虫纲110种:代表性的有龟瓢虫、中华蜜蜂等;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够引以为戒, 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远离非法狩猎! 来源:无线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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