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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新闻] 8起案例!邳州市依法打击恶意、越级上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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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甚至会影响自己及子女的就业、升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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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邳州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恶意上访、越级上访的案例。

01

张某某对其信访事项经相关部门依法答复不满,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信访问题,经教育训诫后仍不悔改,并于2020 年10 月25 日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乘火车欲前往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后在火车站被工作人员劝回。经邳州市公安局受案调查后,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2020年10 月28日邳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02

孙某某在已签订自主就业协议书并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仍上访反映其退役安置事项,并在已被依法答复终结的情况下,仍于2020 年9 月18 日到国家信访局滋事、扰序。经邳州市公安局受案调查后,认定孙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孙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03

李某某因旧房改造拆迁建房问题而信访,其信访事项被依法答复后,李某某不依法提出复查申请,并多次到北京市去非法信访而被行政处罚。2020 年5 月11 日李某某又伙同他人准备到国家信访局扰序滋事,在北京市火车西站被劝回。邳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04

2017年12月4日10时许,在江苏省信访接待中心门前,张某某鼓动并组织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穿旧式军装、拉横幅、扯旗帜的方式扰乱信访接待中心的秩序。经查,张某某等人的信访事项,已经邳州市民政局、邳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三级信访终结,并已被告知。张某某在信访终结后,仍然组织人员到江苏省信访接待中心采取违法行为进行上访,其行为扰乱了信访接待中心正常办公秩序。张某某组织他人信访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邳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05

高某某、张某某曾因幼师养老待遇问题而信访,此信访事项已经三级信访部门依法明确答复并终结。高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依然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工作人员劝回。在其明知信访事项被终结后,又在召开两会前,于2019年2月15日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妄想达到信访目的。2019年2月17日邳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分别对高某某、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06

吕某、高某退伍后,申请自主就业并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依法得到安置。但是吕某、高某却又想重新违规安置,在2018年4月2日到民政部、国家信访局上访,后被劝回。其又于2018年4月15日欲到北京上访在路上被劝回。经查,吕某、高某提出重新安置违反政策规定,属无理诉求。吕某、高某的信访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018年4月17日邳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对吕某、高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07

李某某等人曾上访反映张某某占用土地,其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依法答复后三级终结。公安机关在2017年9月6日对李某某的非法信访行为进行过教育与训诫。2018年2月26日11时,李某某等人仍不顾其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事实,在两会召开前夕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到北京站被工作人员劝回。李某某的信访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018年2月28日邳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08

2018年7月份以来,陈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反映本村土地、低保、环境治理等问题。同年9月7日其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其信访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复查申请。但于2018年10月29日,陈某某伙又同他人不听劝阻,再次坐火车去北京上访,以期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在北京站被劝回。陈某某的信访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018年10月31日邳州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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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访损人害己

触碰法律红线

必受法律制裁!

关乎子女亲属大好前程

请引以为戒,三思后行

……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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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权利,但须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如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严重损害了正常信访秩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每个信访者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逐级、有序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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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上访  触犯法律

失去自由  影响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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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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