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做出了多处修改 新增设多项罪名 从严惩性侵未成年人到惩治高空抛物 打击冒名顶替他人上学 刑法修正案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一系列 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多项罪名,包括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行为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罪
实践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司乘人员生命健康。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蒋荣志: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殴打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抢夺方向盘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较高,就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困境,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就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操作装置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产生实害结果。
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蒋荣志: 将高空拋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高空抛掷物品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 现阶段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事例频发不止,对公共秩序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结果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增设高空抛物罪后就意味着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将起到极大震慑、教育、引领作用。 本次刑法的修改也体现出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综合治理的回应,为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也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据了解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点修正内容 包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立法回应 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衔接 本次修正案总体上遵循了 从严从重的立法整体趋向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蒋荣志: 本次刑法修改体现出刑事司法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回应了公众的期待。本次修改更侧重于对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彰显出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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