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今天小编要说的这起案件的原告就是例子 法庭上,他竟敢提供虚假证据 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 逃得过法官的“火眼金睛”?
交通事故,引发赔偿争议 2018年9月,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邳州市宿羊山镇乡村道路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与乘坐其车的郭某(系夫妻关系)受伤。原告郭某受伤当日被送入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魏某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刘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郭某不负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郭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拖拉机驾驶人刘某起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结束,出现相反证据 庭审中,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1501元(其中误工费主张“3800元”/月*3个月=11400元)。为了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为3800元/月,原告代理人魏某(系原告郭某丈夫)向法庭提供了由邳州市某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郭某同志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在邳州市某学校食堂工作,月工资3800元”
证据提交后,被告刘某始终不予认可,并于庭后向法院提交了邳州市某学校出具的一模一样的证明,只是郭某的工资标准显示为“月工资1800元”。
法官调查,揭露事情原委 同一家工作单位,同一个人,一份证明显示工资为3800元/月,另一份却为1800元/月,两份加盖着相同公章的证明摆在法官面前,让人不免产生怀疑,到底孰真孰假?邳州法院碾庄法庭杲莉法官决定,亲自前往该学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面对两份自相矛盾的证明,该学校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两份证明均是其出具的,因为该学校财物人员和原告郭某系亲戚关系,为了帮助郭某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在财务人员的帮助下,该校为其出具了“3800元/月”的工资证明。而实际上,郭某是该学校食堂勤杂人员,实际工资为1800元/月。
严厉处罚,维护诉讼秩序 鉴于原告诉讼代理人魏某和邳州市某学校伪造郭某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证明,并作为虚假证据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经研究,邳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邳州市某学校罚款5万元,对魏某罚款2000元,均限期在6月30日前缴纳。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冲击社会诚信体系。
小编想说 提供虚假证据是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并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的 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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