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娄女士通过“搭把手”市民服务热线反映,2024年,她在龙湖上院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向销售人员交付89万元首付款后,拿到了开发商出具的电子发票、购房合同及上房通知。然而,随后开发商却以“首付款未进公司账户”为由,拒绝交房。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首付款已缴手续完备
开发商拒交房为哪般?
2024年10月,娄女士看中龙湖上院小区的一套新房,在销售经理顾某协助下签订购房合同,并分多次将89万元首付款转入顾某指定账户。交易过程中,娄女士不仅收到开发商出具的电子发票、盖有公章的购房合同,后续还收到 “上房通知”。 娄女士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我办理上房手续时,售房公司告诉我,当时和我对接的销售经理因为涉嫌经济案件被抓了,所以我的房子不能上房,因为他们没收到我的房款。随后,我去了房产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和税务部门查证发票和网签的真实性,都证明我购买房子的首付款已经付清。”
开发商回应:
销售涉案致房款异常
要求购房者二次缴费
娄女士提供的材料显示,电子发票抬头为开发商公司名称,购房合同也已备案。但开发商称,顾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逮捕,其经手的部分房款疑似被挪用,娄女士需重新补缴款项才能交房。
记者联系该楼盘营销负责人刘经理,对方在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和采访函后,称顾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房款,公司已报案并配合调查,目前不便接受现场采访。
刘经理表示,顾某诈骗事件公司还未调查清楚,对于已开具的发票和合同,建议娄女士通过诉讼解决。
律师观点:
开发商拒交房无法律依据
履约义务不可转嫁
为此,记者前往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书亚告诉记者:“娄女士上房手续齐全,已经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履行房屋交付的义务。”
那么,开发商以顾某诈骗案件未调查清楚为由拖延上房,是否可行?
郑书亚表示:“因为顾某是销售经理,他在工作场所接受娄女士的购房款,而且合同也已经签订,同时也出具了发票,娄女士已经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所以说开发商的要求不合理。即使顾某构成职务犯罪,或即使侵吞了这笔购房款没有交给公司,这是他们内部的关系,娄女士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已经完成。”
目前,娄女士考虑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件后续进展,搭把手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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