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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话题] 邳州地名命名最新规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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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下午
徐州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徐州市地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更)名
审批和加强地名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起来看看

01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地名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

依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市民政局负责市辖区(不含贾汪区、铜山区)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文简称经开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下文简称港务区)范围内的地名命(更)名审批工作;

县(市)民政局(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地名命(更)名的审批工作;

贾汪区、铜山区执行县(市)地名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命(更)名审批工作,为避免在市区范围产生地名重名,应当在地名命(更)名审批受理时征求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为本行政区或管理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


02进一步健全市政设施命(更)名审批的联审机制

县(市)、市辖区、经开区、港务区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命(更)名由城管部门负责申报


县(市)、市辖区和经开区、港务区地名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市政设施命(更)名申报的初审和协调职责,牵头协调城管、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制命(更)名方案,按照规定报市政府或者县(市、区)政府审批。


市辖区(不含贾汪区、铜山区)经开区、港务区范围内个别或者少量零散分布的城市道路的命(更)名,通过区级初审后,由城管部门直接向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申报;重要道路及统一规划连片区域多条(5条以上)道路的命名,命名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经开区、港务区管委会)研究,然后由城管部门向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申报。


市管道路、跨市辖区的道路和穿越城区的公路命(更)名,由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协调市城管局、交通局、相关的市辖区民政局,组织开展道路名称的拟制、论证、申报。


03进一步加强居民区、建筑物命(更)名审批的事前监管

各市辖区、经开区、港务区地名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地名命(更)名审批事项的实地踏勘职责,实地检查项目的营销区域、工地、建筑物、户外广告等处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建设方先行整改,符合申报条件后,由市辖区、经开区、港务区地名主管部门签署《地名命(更)名审批实地踏勘报告表》,上报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作为地名命(更)名审批的附件材料。县(市)地名命(更)名审批的实地踏勘参照市辖区办法执行。


04进一步强化非标准地名的常态化整治工作

对经过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对非标准地名的督查纠正。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及时将发布的地名命(更)名公告转发给相关的市辖区和经开区、港务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联合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全程监管,直至地名标志按照规定设置完成,对“批而不用”“擅自使用”等违规问题及早发现、依法处置;公安部门在开展楼门牌号编制、住建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城管部门在户外标志(广告)设置许可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标准地名使用规定查验申请单位的地名命(更)名批准文件。



当前我市地名命名审批方面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解决?

一是城区道路命名存在滞后现象。主要原因是城区道路的建设主体和命名申报的主体不一致,造成新建道路“有路无名”“工程名长期使用”等道路命名滞后现象。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地名命(更)名的指导,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命(更)名审批的联审机制,形成“地名主管部门常检查、地名申报早介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共同解决好城区道路命名滞后问题。


二是城区道路命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老城区零散出现的新建道路名称拟制时,由于缺少系统规划、地名文化建设意识不强等原因,简单地以附近的居民区命名、以道路起止点命名等做法较为普遍,造成道路命名的文化内涵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地名文化和地名规划研究。通过规划引领、信息共享、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克服地名命名的随意性,努力提升新生地名的文化内涵,较好地保证地名命名的质量。



我市在标准地名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近几年,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民政部门深入开展了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实现了“大、洋、怪、重”等违规地名的“清零”,但在标准地名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较为突出问题是:新建居住区仍然存在“未批先用”“擅自使用”等违规现象。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居民区、建筑物命(更)名审批的事前监管”的工作要求。明确各级地名审批部门在受理地名命(更)名申报时,应认真履行实地踏勘程序,实地检查项目的营销区域、工地、建筑物、户外广告等处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建设方先行整改,符合申报条件后,再予以受理审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地名审批,建立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不规范地名的“增量”,不断净化我市标准地名的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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