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邳房征决(2019)02号
建设路立交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各单位、个人:
根据邳州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路立交桥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陇海铁路南侧、建设路立交桥东侧(见附件: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建设路立交桥地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六、签约期限: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邳州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邳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次房屋征收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019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