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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话题] @邳州人,这类骑车人车祸身亡后负全责!机动车无责任!监控记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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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
机动车或多或少有违法或过错行为。
随着交通大整治的推进
和司机守法意识的提高,
现在事故中很多机动车驾驶员
并无违法或过错行为。

3月25日,上海市交警总队公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的两起典型案例,均因非机动车超速、闯红灯引发,两名非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而机动车一方均无违法和过错行为,那警方又是如何判定双方责任的呢?
案例一:
超速+闯红灯,
非机动车驾驶员刹车不及,
摔入重型车轮下死亡

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信号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龚某某当场死亡。
微信图片_20190327151517.jpg
上海交通广播 图(下同)

本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龚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案例二:
非机动车超速闯红灯
通行与公交车相撞,
非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月1日5时21分,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交通信号灯绿灯直行进入霍山路路口,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洪某某当场死亡。
微信图片_20190327151520.jpg
本起事故中,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交通部门提醒
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此外,前面讲到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仅仅只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依法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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